缙云县盘溪和贞溪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堰坝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浙江省水利厅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8〕5号)文件内容,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缙云县水利局主持召开了缙云县盘溪和贞溪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堰坝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与会单位有丽水市川流水利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及特邀专家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认为,缙云县盘溪和贞溪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堰坝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在工程建设阶段,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已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施工期间基本控制了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运行期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已按规定交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验收组认为,项目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缙云县盘溪和贞溪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堰坝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具体详见附件。公众可通过电话或本网站留言反映意见。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28日。
联系人1:邱一峰 电话:15057888699
联系人2:张火万 电话:13989412559
附件:
1、缙云县盘溪和贞溪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堰坝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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