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宁县雁溪(上标尾水)电站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浙江省水利厅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2018〕5号)文件内容,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浙江景宁惠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在浙江省丽水市主持召开了景宁县雁溪(上标尾水)电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与会单位有龙泉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丽水市万源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东方公司上标二级电站监理处等单位,并邀请特邀专家3人,会议成立验收组。
验收组认为,景宁县雁溪(上标尾水)电站在工程建设阶段,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均已发挥水土保持效益,施工期间基本控制了因工程建设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运行期管理维护责任落实;项目各项防治指标均已达到规定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合格,运行正常,水土流失防治效益明显,工程整体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并已按规定交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结合《景宁县雁溪(上标尾水)电站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同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形成了《景宁县雁溪(上标尾水)电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具体详见附件。公众可通过电话或本网站留言反映意见。
公示期限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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